在八国联军镇压了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运动之后,帝国主义列强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辛丑条约》。该条约在文本开首便写道:“拳匪倡乱,开衅友邦,致酿成八国联军之祸。”将八国联军侵华的罪行归咎于中国人民的正义斗争,并在各项条款中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条约的第一款即为“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历本年六月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文中克大使即因参与镇压义和团而被中国人民杀死的德国公使克林德。不仅如此,列强还强迫清政府“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书以辣丁(拉丁)、德、汉各文。”在中国的领土上为侵略者立碑,是列强强加给中国人民的奇耻大辱。
条约的第二款是所谓“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祸首诸臣”。即要清政府遵照列强的意旨诛戮那些支持义和团“灭洋”的大臣。并将“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于后: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均定斩监候罪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均定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为即行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夺原官,即行革职。”中国的内部事务在列强的胁迫和指令下进行,令人无比愤慨。并且该款的第二项是:清帝发布“上谕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借清朝统治者的手惩罚参与反帝爱国运动的人民,帝国主义列强的无理蛮横以及清政府的丧权辱国一至于此。
第五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列强企图以此来限制中国发展强大的武力,达到永远奴役中国人民的目的。
第六款是所谓“偿恤”,即“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清还,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终止。”这是帝国主义列强发动这次战争要达到的最直接的目的之一。为了保证能够从中国攫取到这笔巨额“赔偿”,列强胁迫清政府以关税、盐课等款项为抵押,既从经济上控制了中国,又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第七款和第八款分别是拆除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道之各炮台”,并令清政府“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道无断绝之虞。”这两款的目的就是要彻底解除中国军民的武装,便于外国列强自由出入中国之境。
外国列强还在《辛丑条约》第十款中以清政府之口对反帝爱国的中国人民进行威胁:“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这一方面暴露了列强的凶残嘴脸,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中国人民的反抗是多么恐惧。
《辛丑条约》是强加给中国人民的不平等条约,它是中国人民身上的一副沉重的枷锁。本息超过十亿两的巨额赔款、对一系列国家主权的破坏,使中国进一步走向半殖民地的深渊。但是,又应该看到,与它所导致的民族危机的进一步加深相伴随的,是民族觉醒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救亡意识的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在二十世纪所选择的革命道路,所进行的革命斗争,无不与之密切相关。
(编者据黄月波、于能模、鲍人《中外条约汇编》整理)